數碼新世界——資訊科技時代機遇與挑戰

98 3 防網絡犯罪 161 條控罪有增無減 近幾年,被控刑事犯罪 161 條的個案有增無減。在印象中,最近一、兩年的檢控更為 頻密。據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的討論文件資料(立法會 CB(2)1560/14-15(04)號文 件),涉及第 161 條的檢控個案,1997 年只有一宗,到 2011 年增至 34 宗、2012 年 39 宗、2013 年 55 宗,持續上升;在 2008 年至 2014 年的 293 宗涉及第 161 條的檢控個 案中,有 252 宗案件的被告被定罪,定罪比率超過八成半,可見第 161 條成功檢控的機 會相當高。 該條例控罪個案增加,原因之一,相信與科技發展,手機的應用功能多元化有關,過去 需要透過一些工具進行的犯罪行為,如今都可以用手機來實踐,如偷拍,過去需要用照 相機來進行,現在用手機即可完成。 今次高院對協和小學入學叩門試題外洩案的裁判,實在很有啟發性。案中小學四名教 師,被發現涉嫌以手機洩露小一入學叩門試的題目,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原審 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不服上訴,卻遭高院法官駁回。法官彭中屏的駁回裁決,清 楚反映刑事條例第 161 條有作出修改的必要。 原意針對非法入侵電腦行為 很明顯,在這個案中,手機只不過是拍攝及傳輸的工具,真正不當的行為,是牽涉發布 了不該發布的資料本身。但控方卻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作檢控,委實 令人費解,也許,第 161 條控訴的控告和舉証控告都比較容易。 未進一步討論前,不妨看看《刑事罪行條例》新增第 161 條的立法原意。據 1992 年 4 月 21 日立法局會議記錄,當時保安司解釋,增補第 161 條,立法原意旨在「對進入 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針對的,主 要指未經許可進入他人電腦而攫取訊息的犯罪行為,並聲稱參考過英國的《電腦濫用法 1990》(Computer Misuse Act 1990);而英國制訂該法案,是基於「R v Gold and R v Schifreen」一案。案中,被告運用電腦密碼,突破進入了一位公爵的電子郵件帳號,並 冒用他的身份,向不喜歡的人發信件,宣佈授予他騎士身份。控方在當時的法律下,無 法對被告入罪,於是訂立《電腦濫用法》,著眼點在於未經許可而故意進入計算機,針 對「未獲授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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