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新世界——資訊科技時代機遇與挑戰

99 3 防網絡犯罪 按照第 161 條,「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 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一項(a 款),基於犯罪意圖沒有清楚說明為何,過於 空泛,令控方可以據此去起訴各式各款牽涉電腦在其中的犯罪行為。「 取用」與「使用」 有別,彭中屏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不誠實取用電腦(access to a computer),與「使用 電腦」(use a computer)有所不同(判詞第 54 條)。控方須證明被告不法地取用電腦 資料,才能將被告入罪。但本案的被告,只是用自己的智能電話拍照及傳放送訊息,故 認為控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們有罪,干犯了第 161 條法例。 彭中屏法官闡述,指出律政司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詮釋寬闊,會引起奇怪情況,例 如,偷拍藝人在家中與異性親熱,若使用傳統菲林相機偷拍,是完全不干犯該罪,但用 數碼相機便構成取用電腦罪行,明顯不合理。另一個例子是,兩人面對面,或用固網電 話商討犯罪計劃,最後放棄行動,理論上不會被起訴。但若然二人使用智能電話,以電 話會議方式去商討,就會觸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所以,彭中屏法官強調,不使用 電腦而非犯罪的行為,「不能僅僅因為使用了電腦而變成犯罪」(判詞第 53 條)。運用 第 161 條範圍廣泛,回頭看近年牽涉第 161 條的一些案件— 2014 年 9 月,執業中醫未經病人同意,擅自兌換逾 3,000 元醫療券。被控五項有犯罪或 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2014 年 10 月,有青年聲稱不滿警方處理「佔領」行動手法,在高登討論區留言稱有黑 社會人士願出價 60 萬元,「買起」一名在「佔領」區帶走示威者之警員女兒的「一手一 腳」。被控「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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