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2016 年 8 月,有人上載選舉主任何麗嫦照片,並貼文「入 deepweb 請槍送佢見閻 王」,被控「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2018 年 6 月,一名「補習天王」,與同任導師的妻子及兩名考評局前主考員,涉嫌以智 能手機傳送及接收去年及前年文憑試(DSE)中文科試題及其他保密資料。四人被廉政 公署控告共三項「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至於同年 6 月,的士司機涉在車上偷拍正在餵哺母乳的女乘客,並將相片上載至臉書 (facebook)的的士司機專頁,事件引起公眾譁然。他被控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罪。可見運用第 161 條所檢控的犯罪行為,可以十分廣濶,偏離了最初立法原意。今回 法官的裁判,無疑是對當局動輒運用第 161 條的當頭棒喝,政府是否需要認真檢討這條 「百搭控罪」所引起的—法律不能體現公平公正原則的問題。 糢糊性成濫用檢控溫床 第 161 條的含糊性,筆者估計,可能是政府擔心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法例或追不上科技 的發展,於是,立法的條文便寫得含糊不清,極大化法例的涵蓋面,為未來的檢控工作 增加彈性,但此舉卻變相壓縮了市民運用電腦的空間和彈性。舉例來說,如果你在街上 拾到一隻「USB 手指」,你想把這 USB 物歸原主,於是插入電腦打開這 USB,原意是尋 找物歸原主的線索,卻看到了內裡的一些資料,那算不算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 取用電腦》?箇中的確有不少「灰色地帶」。針對電腦犯罪,其實《電訊條例》、《盜竊 條例》等亦有法例觸及,可加運用。 很顯然,政府不能因為舉證較困難,而「捨難取易」地動輒運用刑事條例第 161 條進行 檢控。當然,政府或有其「苦衷」,也許一些法例之前的定義不清楚,隨著時代變遷, 法例已變得不完善,但一下子也無法悉數重新檢討和修訂,只好運用一條涵蓋面甚廣的 第 161 條來應對。 事實上,第 161 條於 1993 年立法,當時互聯網仍未普及,也沒有網上社交平台,供 人們可輕易發表意見,其立法原意,是針對未經授權從電腦獲取資料所作的相關詐騙行 為,並以商業犯罪為主要焦點。然而今天電腦和互聯網已成為大多數人生活的一部分, 在社交平台發放訊息,已嵌入到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的生活理念,使利用第 161 條提出 檢控的問題愈趨突出。 3 防網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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