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新世界——資訊科技時代機遇與挑戰

101 檢討法例刻不容緩 無可否認,法律條文須具備「一般性」(Generality)特質,人人適用,天子犯法與庶民 同罪,但同時也須具備「明確性」。不過,論法律條文的明確性,並非著眼於「支離破 碎」的條文和字眼。誠然,社會不斷發展,不斷變化,法律條文的約束力內涵愈深,涵 蓋面愈廣,愈能適應外部環境的變遷,若要不停地改動同一條法律,就會破壞法制的穩 定性,所以普通法之中的彈性原則,委實相當關鍵。 不過,在法律條文之中,華而不實的「明確性」,有時比老老實實的含糊不清更為有 害。關鍵是真誠地用老老實實的含糊,來實踐法律的公正性和公義性,而非利用條文的 含糊性,用作為「百搭控罪」的工具。 協和小學入學叩門試題外洩一案,檢控本身應著眼於「偷拍」了不該發放訊息的行為, 而不該轉移到電腦身上,一旦如此轉移,便問題叢生,並且破壞了法律實踐公平公義的 精神,因為無心犯罪的人有可能枉遭入罪;有犯罪之舉的人卻可能逃出法網。故此, 高院駁回律政署的上訴,法官彭中屏的判詞,充份揭示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 用電腦》條文的紕漏;也再次喚起社會對刑事條例第 161 條作出檢討、反思和修訂的 需求。 [後文簡介]—〈尊重彈性修例 對付電腦犯罪〉:據協和小學教師涉入學試題外洩案 一案,控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起訴, 但終審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判決釐清了該條例的適用範圍,但也引發對偷拍等行為法 律規管的討論。 此外,由於的士司機偷拍了乘客私密影像並出售,有建議新增「窺淫罪」或修訂第 161 條以應對科技犯罪,但兩者同樣需要平衡法例的明確性與彈性。作者強調,除法律制裁 外,教育公眾尊重私隱,以法律與教育並行的不偏方式,來應對電腦犯罪問題。 原刊《信報財經新聞》2018 年 9 月 3 日;2025 年 6 月重閱修訂 3 防網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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