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新世界——資訊科技時代機遇與挑戰

102 [本文摘要]:協和小學教師涉外洩入學試題一案,控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 第 161 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起訴,但終審法院最終裁定被 告罪名不成立,明確指出該條例適用的範疇,被告使用手機拍攝並傳送試題, 並未構成此罪。此判決釐清了該「百搭」條例的適用界限。 由於有的士司機利用車載攝錄裝置偷拍乘客私密行為,並將影像外洩,暴露現 行法律對偷拍等行為規管不足的漏洞。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新增「窺淫罪」針 對偷拍行為,但此類針對性立法可能被動且繁瑣;或修訂第 161 條,將「取用 電腦」改為「使用電腦」,以涵蓋更廣泛的科技犯罪行為。 但法律制裁僅能治標,在科技日新月異的背景下,教育公眾尊重私隱、自律使 用科技同樣關鍵。作者建議加強學校的科技倫理教育,以法律與教育需雙管齊 下的方式,來保障私隱與維護行為自由之間的平衡。 協和小學入學叩門試題外洩案,涉案教師遭受檢控,控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中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亦即以一直受人詬病 的「百搭」條例 作出檢控。原審法庭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案例紏纒至終審法院。 本月初,終審法院作出終極裁判,被告在這條「百搭」條例下,罪名依舊不成立。 記得高院法官於去年律政司提出覆核時已清楚指出,香港案例第 161(1)(c) 條下的 「取用電腦(obtaining access)」,只涵蓋任何「未獲授權及不誠實的擷取資料行為 (unauthorized extraction and use of information)」,而不等同廣義下的「使用電 腦(using a computer)」;答辯人用自己的手機拍下試題和傳訊息,不算未獲授權由 電腦擷取資訊,故罪名不立。 偷拍行為令人齒冷 過去,本港司法機構一直以此條例廣泛地檢控與電腦裝置相關的涉嫌不法行為,包括偷 拍,甚至以電腦傳送不當言論等。如今終極裁決清楚指出法例第 161(1)(c) 的適用範圍, 這樣一來,公共政策或法律如何處理那些偷拍等行為,實在很值得討論。 尊重彈性修例 對付電腦犯罪 3 防網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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