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新世界——資訊科技時代機遇與挑戰

104 但這個做法相對被動,因為當社會出現了某一類不當行為,便針對這類行為進行立法。以 近日男歌手與女藝人在的士車廂「親睰行為」影像暴光事件為例,若執法機構對該的士司 機提出檢控,過去可以輕易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條例進行檢控,然而, 如今再不能如此「方便」;與此同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亦未必能夠有效對此成 功加以檢控,因為條例的保障範疇,不一定能夠涵蓋到當事人處身的情景。 至於可否以香港法例第 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對司機作出檢控,然而,兩 名當事人在庫廂內的「親睰行為」,顯然並未到淫褻難堪的地步,因而似乎也難以透過淫 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行檢控。怎麼辦? 個人私隱權易受侵犯 究竟的士司機今後是否可以把乘客在車廂內「私人行為」(無論是於法不合,或於禮不 當)的影像視頻,隨意公開或與他人分享?很顯然,若司機的行為不受約束,個人的私隱 權益顯然受到侵犯威脅。 事實上,如今透過手機、電腦裝置或基於電子科技進步而衍生出來的人類「行為」,花樣 可以日新月異。以當年針對電腦黑客而制定的第 161(1)(c) 條 例,所針對的,是「未獲授 權及不誠實擷取資料的行為(unauthorized extraction and use of information)」,立 法的原意,顯然無法適用於協和小學入學試題外洩案,案中被告教師並非侵入他人電腦, 也沒有不誠實擷取資料,甚至沒有侵犯到別人的私隱權益,教師只是把校內的內部文件, 不當地向外發送出去。立法之時,擁有手機的普及性和手機高效的拍攝功能,似乎並未受 到條例足夠的顧及,反映法例與科技高速發展的對應競賽,是目前的社會現實。 所以,若然對某項個別不當行為—如偷拍,或把內部文件不恰當地向外發布出去而進 行立法,雖然可以把犯罪行為進行檢控;也可防止法例「百搭濫用」,但卻顯得被動,而且 當透過手機、電腦裝置或電子科技進步而衍生出來的人類「行為」花樣百出,不斷針對某 種行為而立法,無可避免使法例變得繁瑣。 法例明確性與彈性取捨 可以說,聚焦某項行為而作出針對性的立法,雖然可以確保條例適用的「明確性」,但考 慮到普通法中所保留的「彈性原則」,據此強化法例的深度來應對不斷變化的外部環境, 有其可取之處。事實上,有時法例「老老實實」的彈性,比法例「華而不實」的明確性更 有效,能夠作出公正的裁決。 3 防網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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