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除了針對某種行為而作出針對性立法外,第二個方法,是對案例第 161(1)(c) 條作出 修訂,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修訂為「有犯罪或不誠實 意圖使用電 腦」。如果社會大眾對於「使用電腦」—包括那些具電腦裝置性質的手機等,參與了一 個不適當的犯罪行為,認為應對此作出起訴,此舉明顯較為主動,適用範圍亦較廣泛,能 夠應對多種犯罪行為,如偷拍,甚或入學試題不該外洩之類的失當行為,故不失為解決可 行方案之一。 但正如上文指出,法例中「使用電腦參與了一個不適當的犯罪行為」,司法機構也應 「老老實實」尊重法例箇中所蘊含的「彈性」。避免過去案例把第 161(1)(c) 變成控罪 「百搭」的覆轍。若司法機構對涵蓋面廣泛的法例,沒有尊重法例當中所蘊含的「彈性」 原則,便難免有濫用之虞。 「網絡犯罪公約」的啟示 避免法例涵蓋範疇過寬或過窄帶來的弊端,如何「中間落墨」,的確很考立法者的智 慧。歐洲理事會於 2001 年啟動的「網絡犯罪公約」,把九大類網絡犯罪行為臚列出來, 包括非法存取(Illegal access)、非法截取(Illegal interception)、數據干擾(Data interference)、系統干擾(System interference)、裝置濫用 (Misuse of devices)、 偽造電腦數據(Computer-related forgery)、電腦詐騙(Computer-related fraud)、 兒童色情的犯罪(Offences related to child pornography)、侵犯版權及相關權利的行 為(Offences related to infringemen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公約再在大類別犯罪行為下,進行較細緻的闡述,例如在數據干擾類別下,指出包含任 何故意毀損、刪除、破壞;而偽造電腦數據一類,則包括虛偽數據的輸入、更改、刪改 等。字眼上的毁損、破壞、輸入、更改和刪改等,雖然留下了讓人闡釋的空間,卻無疑 有效收窄了廣泛性犯罪類別法例的「彈性」,確保法例執行的有效性。這種帶有「中間 落墨」的立法原則,值得本港的立法和司法機關參考。 個人自由空間萎縮之虞 由於目前擁有手機幾乎全民普及,只要手持手機,便可以隨意隨時隨地拍攝。拍攝的對 象,往往不僅沒有徵得被攝入鏡頭者的同意,且事主當時的行為或動作也不願意被別人 攝入鏡頭,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拍攝者的行為沒有犯法,被攝入鏡頭者也沒有做出任何 犯罪行為,但在目前手機普及化的資訊時代,若個人處處加以警惕,時時加以防範,個 人的行動自由無疑受壓,甚至可以說受到了損害,這顯然不是理想的結果。 3 防網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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