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新世界——資訊科技時代機遇與挑戰

105 除了針對某種行為而作出針對性立法外,第二個方法,是對案例第 161(1)(c) 條作出 修訂,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修訂為「有犯罪或不誠實 意圖使用電 腦」。如果社會大眾對於「使用電腦」—包括那些具電腦裝置性質的手機等,參與了一 個不適當的犯罪行為,認為應對此作出起訴,此舉明顯較為主動,適用範圍亦較廣泛,能 夠應對多種犯罪行為,如偷拍,甚或入學試題不該外洩之類的失當行為,故不失為解決可 行方案之一。 但正如上文指出,法例中「使用電腦參與了一個不適當的犯罪行為」,司法機構也應 「老老實實」尊重法例箇中所蘊含的「彈性」。避免過去案例把第 161(1)(c) 變成控罪 「百搭」的覆轍。若司法機構對涵蓋面廣泛的法例,沒有尊重法例當中所蘊含的「彈性」 原則,便難免有濫用之虞。 「網絡犯罪公約」的啟示 避免法例涵蓋範疇過寬或過窄帶來的弊端,如何「中間落墨」,的確很考立法者的智 慧。歐洲理事會於 2001 年啟動的「網絡犯罪公約」,把九大類網絡犯罪行為臚列出來, 包括非法存取(Illegal access)、非法截取(Illegal interception)、數據干擾(Data interference)、系統干擾(System interference)、裝置濫用 (Misuse of devices)、 偽造電腦數據(Computer-related forgery)、電腦詐騙(Computer-related fraud)、 兒童色情的犯罪(Offences related to child pornography)、侵犯版權及相關權利的行 為(Offences related to infringemen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公約再在大類別犯罪行為下,進行較細緻的闡述,例如在數據干擾類別下,指出包含任 何故意毀損、刪除、破壞;而偽造電腦數據一類,則包括虛偽數據的輸入、更改、刪改 等。字眼上的毁損、破壞、輸入、更改和刪改等,雖然留下了讓人闡釋的空間,卻無疑 有效收窄了廣泛性犯罪類別法例的「彈性」,確保法例執行的有效性。這種帶有「中間 落墨」的立法原則,值得本港的立法和司法機關參考。 個人自由空間萎縮之虞 由於目前擁有手機幾乎全民普及,只要手持手機,便可以隨意隨時隨地拍攝。拍攝的對 象,往往不僅沒有徵得被攝入鏡頭者的同意,且事主當時的行為或動作也不願意被別人 攝入鏡頭,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拍攝者的行為沒有犯法,被攝入鏡頭者也沒有做出任何 犯罪行為,但在目前手機普及化的資訊時代,若個人處處加以警惕,時時加以防範,個 人的行動自由無疑受壓,甚至可以說受到了損害,這顯然不是理想的結果。 3 防網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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