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到 11 月下旬,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舉行私隱條例諮詢公聽會,私隱專員蔣任宏便 表示過,電話直銷滋擾較嚴重,故此應讓市民有權主動選擇「接受」與否。相信很多 人都有受到「電話直銷滋擾」的「經驗」。蔣任宏指出,由於現行條例只監管資料使用 者,未能涵蓋第三方的資料處理者及分判商,造成資料外洩漏洞,條例必須一併監管 資料轉移及分判,才能夠提供足夠保障予市民。他舉例說,過往曾有銀行將應銷毀的 個人資料,交由分判商銷毀,但分判商無銷毀,而且更擅自以「環保方式」處理,使 這些重要文件,最終變成某些花店的包裝紙,造成資料外洩。 徵求消費者同意的理據 仔細分析,政府於 10 月中旬發表的建議書(下稱「建議書」),其中一個重點領域是直 接促銷。具體來說,政府建議,「如果資料使用者不遵照規定,並隨後將個人資料做直 接促銷用途,就訂為犯罪。」這意味直接促銷商或任何收集個人資料並將之轉交給直接 促銷商的資料使用者,都必須在招徠消費者前,徵求消費者的同意。換言之,取得消費 者的同意,是條例修改的關鍵點。 如果這一個建議得到採納,無疑是在目前條例的基礎上,向前邁進一大步。因為政府一 直在用拒收訊息登記冊(下稱 DNC),去監管一種特殊形式的直接促銷—預錄電話招 徠客戶。依據規管,若促銷商向登記在冊的電話號碼打預錄電話促銷,將被罰款十萬港 元。不過,在香港,使用預錄電話的電話促銷商很少。大多是僱人打電話招徠消費者。 因此,用僱人打電話的方式促銷, 便不受 DNC 的規管。 極端化只會帶來相反效果 可以說,政府 10 月中旬的「建議書」,是從一個極端(多半無效的 DNC 登記冊監管辦 法),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徵求取得消費者的明確同意)。這些條例會如何影響到消費者 和行業的福利?直接促銷的經濟原理是什麼?問題很值得我們作出深入的研究。當代的法 律經濟學家,像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擔任美國聯邦第七巡迴區上訴法官的波斯 納(Richard Posner)以經濟學的角度,來闡述法例的理據和效率,是一個值得借鏡的 分析角度。 很明顯地,直接促銷商有產品/服務要提供,因此需要進行推銷以招徠消費者。有些人 確實通過這些拉生意的電話,購買直接促銷商品。比如,過去一兩年,筆者通過電話促 銷,便購買過價值 1,500 港幣的酒店餐飲套餐和一些保險產品。如果沒有這些直接促銷 電話,筆者永遠都不會發現這些產品的存在。 4 保個人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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