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新世界——資訊科技時代機遇與挑戰

129 4 保個人私隱 值得一說,筆者留意到,有一些可能並非刻意「起底」,或不違反私隱法例公開別人信 息的行為,發布人往往在互聯網上以「正義」或「鋤強扶弱」的英雄心態,把一些牽涉 他人的信息自行公開。現時不少人喜歡把攝錄到的視頻片段,上載到網絡與眾人分享, 有人在車上裝置了攝錄器,把駕駛時沿途發生的事物或別人的行為攝錄下來,這些「路 人甲」的行為並非犯法,可能是無心之失,例如切綫不小心、泊車停泊越過車位等,卻 遭人上載到互聯網公諸於世。 不排除發布人只是想向其他人指出這種行為不當,不應該去做,但很顯然,這種未經當 事人允許,把對方一些並非犯法的行為公開,車牌號碼清晰展示於瀏覽者眼前,雖然沒 有違反私隱條例,但嚴格來說也是一種侵犯了該車牌主人或司機的私隱,本質跟「起 底」沒有分別,卻似乎得到社會群體「默許」,甚至得到「點讚」與附和。這種行為是 不是應該得到社會接受,值得討論。 在一個自由和公平的社會,每個人都有免受監控的權利,上述這種帶有「替天行道」、 把別人「失當」(可能是無心之失)的行為進行沒有授權的「監察」和「訓誡」,卻很少 人會認真意識到,是對每個人免受監控權利的侵犯,也是不適當的行為,正正反映整體 社會對個人私隱保護的認識不足。 筆者建議,在兒童成長中,從其開始使用電腦或手機,便有需要教導建立網絡行為的德 性規範,這也是紓解網絡「起底」行為的根本方法。 [後文簡介]—〈清晰界定「起底」刑事立法關鍵〉:特區政府決定將「起底」行為刑 事化,以應對近年日趨猖獗的網絡侵犯個人私隱問題。基於《個人資料(私隱)保護條 例》難以杜絕「起底」行為,而相關的法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的適用範圍有 限,若行為不符合法例明確定義,檢控可能失敗。作者提出,立法關鍵在於清晰界定 「起底」,避免「誤中副車」,同時亦需考慮「合乎比例原則」,區分惡意發布與基於公 眾利益的資料公開,以確保法律執行的有效性。 原刊《香港經濟日報》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6 月重閱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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