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 [本文摘要]:特區政府擬將「起底」行為刑事化,以遏止網絡上日益嚴重的 侵犯私隱行為。現行《個人資料(私隱)保護條例》主要規管資料使用者, 難以涵蓋通過社交平台或朋輩間傳播的行為,出現法律漏洞。另一方面,儘管 《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可用於檢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的行為,但過去案例 顯示,若行為不符合法例明確定義,檢控可能失敗。 本文指出,政府立法須明確界定「起底」定義和範疇,如基於公眾利益而公開 資料便不應被視為「起底」,而惡意搜集及散布個人資料,則需懲治,刑事立 法的關鍵,在於平衡「合乎比例原則」,確保法律針對真正的惡意行為,而非 過度地限制合理資訊的流通。 特區政府決定將「起底」行為刑事化,以應對近年網絡上的「起底」行為日趨肆無忌 憚的。 「起底」本身無可否認是一種侵犯個人私隱的行為。從較寬闊的角度看,侵犯個人私隱 的行為有多種,包括偷拍,「起底」只是其中一種動作。如果我們要立法禁止「起底」 行為,背後關鍵是要對「起底」這個刑事行為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以及其保護個人私隱 的涵蓋性。 朋輩間信息披露 不受規管 首先,「起底」是針對性地搜集某一個人的資料。在《個人資料(私隱)保護條例》(下 簡稱《私隱條例》)中,有 6 項主要原則性條文,其中包括資料的搜集,要求搜集是基 於公平和合理的性質。 《私隱條例》於 1996 年生效,並在 2012 年作出修訂,規管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 料,以及提供個人資料以供用於直接促銷,而目前大部分的「起底」行為,都不牽涉公 司與個人之間的資料披露問題。 清晰界定「起底」刑事立法關鍵 4 保個人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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