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新世界——資訊科技時代機遇與挑戰

131 目前網上的「起底」活動,發起人多數不是直接向用戶對象進行資料竊取與搜集,而是 通過社交平台、朋輩之間的互相傳閱,從中滙聚某個用戶對象的個人資料。事實上,這 種通過社交平台、朋輩之間的信息披露,聚集或搜集資料的行為,本身並沒有覆蓋到 《私隱條例》之中,為惡意「起底」行為帶來可乘之機。 《私隱條例》另一項主要原則性條文,是關乎資料的使用。事實上,《私隱條例》的規管 對象,是針對資料使用者。當有人「起底」了某人的個人資料,然後未經當事人同意便 在網上發布,就會觸犯《私隱條例》中個人資料發布的條文規限,屬於侵犯個人私隱的 行為。不過,現時大部分「起底」牽涉的個人資料是在網上平台搜集及散布,並經多番 轉載,以致難以追尋「起底」資料的來源,以及判定有關資料使用者的身份。因此,目 前的《私隱條例》的確對杜絕「起底」行為有不足的地方。 政府針對「起底」行為本身進行法例修訂,是無可厚非的做法,但如何定義「起底」的 行為,便需要仔細思量。 以法律條文打擊電腦犯罪或規範網上的不法行為,在《個人資料(私隱)保護條例》之 外,香港還有相關的法例,例如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1)款 (c)段。根據該條法例,任何人取用電腦的意圖或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 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判處監禁 5 年。過去對於偷拍或資料盜取等非法網上行為,政府很多時便用《刑事罪 行條例》第 161 條(1)款(c)段。 4 保個人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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