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新世界——資訊科技時代機遇與挑戰

132 法庭判案 須比較行為法例定義 記得 2018 年協和小學入學叩門試題外洩案,涉案教師遭受檢控,控方以《刑事罪行條 例》第 161 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作出檢控。原審法庭判處被告罪名 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而上述訴,最後終審法院作出終極裁決,被告在這條被揶揄為 「百搭」的條例下,罪名依舊不成立。 事實上,案件在覆核時,高院法官已指出,根據香港案例,《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 (1)款(c)段下的「取用電腦(obtaining access)」,只涵蓋任何「未獲授權及不誠 實的擷取資料行為(unauthorized extraction and use of information)」,而不等同廣 義下的「使用電腦(using a computer)」;答辯人用自己的手機拍下試題和傳送信息, 不算未獲授權由電腦擷取資訊,故罪名不成立。 清楚看到,法庭判案的斟酌點,是看這個行為動作,與法律條例對應這個動作的定義, 亦即行為與定義所指是否脗合,故最終要對《刑事罪行條例》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 而取用電腦」的條文作進一步了解。 誤中副車影響整體社會 須深思 「起底」行為其實和這個情景有點類似。如今法律條文明確地闡釋某一個特定行為刑事 化,如何定義這個行為(動作)就是相關法例所指的犯罪行為,顯然就是問題的重點 所在。 相信沒有人認為「起底」是合理的,惡意地使用並故意發布一些個人資料,使他人受到 影響或被針對,這種惡意行為必須杜絕。如今問題並非是否需要刑事化處理「起底」行 為,而是在執行的時候會否「誤中副車」。如果「起底」行為並不太嚴重,僅是零星個 案,筆者認為,「誤中副車」對社會整體的傷害性,可能較個別人士受到的傷害為大, 因而問題值得深思。 法律上有一個「合乎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的概念:在合乎比例的情況下,如 果因某種行為而導致社會上受損害的人數眾多,針對這種行為而進行刑事化立法來加以 禁止,是有需要的。目前對「起底」行為進行刑事化立法的直接原因,無疑是 2019 年 爆發大規模社會騷亂,不少執法的警隊成員遭到「起底」。 4 保個人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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