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新世界——資訊科技時代機遇與挑戰

37 [本文摘要]:「首次公開代幣發售」(ICO)因虛擬貨幣的定位並不清晰,所 銷售的代幣是一種「證券」、抑或一個有回報的集資項目?定位不清晰,使香 港監管當局未能作出有效性的迅速監管反應,是以其投資風險和因定位糢糊帶 來問題,有需要及時正視,設立法律規範,制訂交易秩序和合規性,以保障投 資者利益。在論者提出的解決方案中,有建議發行主權虛擬貨幣,以消弭發展 失序的潛在風險。 從發展角度衡量,新生事物面世之初,往往出現問題。在 ICO 發展初期,出現 負面問題和風險,但 ICO 也有正面的作用,例如早前 300Cubits 在以太坊上 推出 TEU 加密貨幣,以 TEU 代幣作為客戶向航運公司貨運流程的訂金,減少 航運業的寶貴資源浪費,解決航運業上一個固有難題,雖然 300Cubits 不成 功,但也提倡了一個虛擬貨幣的正面應用例子。因此,設立法律規範,去監管 ICO 銷售,把缺乏質素的代幣發行進行「優勝劣敗」的去蕪存菁淘汰,毋須因 噎廢食加以禁止,最終使新生事物,能夠發揮出正面的潛能,當中所含的創新 構想,也有機會接受實踐考驗。 作者樂見現今政府積極推動虛擬貨幣監管措施及穩定幣發展,期望香港能夠進 一步成為世界虛擬貨幣應用及金融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等內地 7 部委 2017 年 9 月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明確代幣發行融資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活動;要求立即停止,使 一場鬧哄哄的 ICO 融資迅速退潮。 對於「首次公開代幣發售」(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所引發的問題和風險,的確值 得討論。 貨幣定位存灰色地帶 首先看到,根本的問題之一,是虛擬貨幣的定位並不清晰。譬如,當人民銀行等 7 部委 公布「首次公開貨幣發售」為非法的融資行為後,香港証監會亦相應發出了一份《有關 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的文件,指出 ICO「當中所發售或銷售的數碼代幣,可能屬於 《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並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 ICO應監管 毋須因噎廢食 2 網絡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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