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新世界——資訊科技時代機遇與挑戰

38 換言之,若 ICO 是一個有回報的集資項目,例如「代幣持有人可獲賦予股東權利,例如 有權收取股息和有權在公司清盤時參與剩餘資產的分配」,則這些數碼代幣便屬於「股 份」,又或者「發售代幣所得的收益,是由 ICO 計劃營辦者作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 目,藉此讓代幣持有人可參與分享有關項目所提供的回報,數碼代幣便有可能被視為 「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需要受到監管。 另一方面,基於網上的虛擬貨幣未具合法性,或該貨幣未正式受到承認,故不屬於香港 金融管理局的監管工作範疇,然而,若干 ICO 項目又不屬於証券,因為發行人並非想透 過這項融資,給予參與進來的人直接的投資回報,沒有分紅,也沒有股價上升獲利之類 的直接投資效益。簡言之,發行虛擬代幣的公司,不會向投資者派發回報利益,故不可 以完全將之界定為「証券」,令當局的監管工作面對新的挑戰。 須監管保障投資者利益 基於 ICO 推出的虛擬貨幣,不獲正式承認,不受貨幣法例監管,但又不是百份百可將之 界定為証券,故也不受証券法例的明確約朿,究竟經 ICO 推出的虛擬貨幣,是什麼商 品,確實存在糢糊之處。問題是,以真金白銀購進這些虛擬貨幣的投資者,他們得到什 麼回報,結果也非常之不清晰,而且有機會蒙受嚴重損失。 由此來看,其風險程度較當年的科網股熱潮更甚。起碼,科網股的公司上市,依然受到 証券條例的監管,有明晰的法律條文加以涵蓋和約朿。因此,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安全 的角度出發,人民銀行等 7 部委及時出手,將 ICO「喝停」也無可厚非。 面對虛擬貨幣的橫空出生,如何設立一個法律規範,去監管相關金融新產品,包括對 ICO 等新生事物作出有效的監管,相信是各國政府當務之急。 主權虛擬貨幣的構想 至於有建議發行主權虛擬貨幣,以消弭發展失序的潛在風險。據筆者所知,新加坡政府 正對此進行研究。香港方面,2017 年 5 月底,金管局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提交的簡 報會文件透露,該局「與三間發鈔銀行、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 R3 聯盟合作」, 進行央行數碼貨幣研究,預料今年第四季完成首階段研究。好幾所國際知名銀行亦正合 力研發一個容許各國央行進行主權虛擬貨幣交易的區塊鏈平台,其運作正是倚靠特設新 發行的虛擬貨幣 USC(Utility Settlement Coin)。 2 網絡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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