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於太平狀況下,在網絡上若大家都循規蹈距,守法自重,則苛嚴的網絡安全立法,確實 有失諸於過苛之弊,沒有必要,但於網絡上犯罪行騙如此猖獗的情況下,加上電腦及科 技「深偽」的行騙手段以假亂真,發送虛假信息的傳播力量亦無遠弗屆,深入到社會 和家庭的每一個角落,而信息「接收方」又無法有效「辨偽」,使「平衡點」向「治亂 世,用重典」的方向移動,若不在網絡監管上作出「箝制」,行騙行為大有可能進一步 惡化,甚至有機會走上潛在失控之路。 防網絡使用信任危機 事實上,當欺騙行為進一步惡化,最終會影響到網絡使用者對於網絡安全,以至網上的 互動行為而漸次形成「信任危機」,公眾對於網絡使用的信任有所動搖,這是一個非常 嚴重的問題,因為互聯網和電話網絡本身,有一個帶動經濟成長的功能,數碼經濟儼然 成為全球各國力爭的發展優勢所在;同樣重要的一點是,「信任」是所有經濟和交易行 為的基石,當「信任」在網絡和電話網絡上—目前人人上網與手機不離身,成為日常 生活的必要工具,一旦人際間的信任受到損害,後果對社會的影響十分深遠。 因此,在適當或在「信任危機」形成之前,政府及時採取措施,令互聯網和電話網絡的 安全使用得到保護,避免損及網絡和電話的安全使用,以及保障在網絡和電話進行經濟 交易的信心。目前立法進行網絡保護,只是紓解整個網絡安全問題的「一小步」,在明 確的着眼點上,排除那些較為露骨的虛假和詐騙信息,減少網絡騙案、減少受害人、減 少金錢損失,但此舉顯然並不足夠。 立法之後再有下步 我們看到,中國內地在網絡安全上,已有內容屏蔽和網域屏蔽等監管措施,但電話騙案 的受害人數目不少,可見任何立法進行電騙「清零」是不可能任務。除了立法這一「初 步」,還需要有「下一步」,去提升用戶「自我保護」的能力。法律的保護,是「第三方」 施加給我們的保護,而法律保護能力無法全方位有效,因而用戶需要有效自我保護,這 種自我保護需求,便有必要對電話來電者的身份有所掌握,筆者曾建議有關當局設立來 電者登記的「白名單」制度,讓用戶知道來電人是「誰」,從而建立起進行互動的信任 和信心,此舉也可減少騙徒成功得手的機會。 3 防網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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