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3 防網絡犯罪 [本文摘要]: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 電腦」,此條例的訂立,原意是打擊未經授權入侵電腦的犯罪行為,但條文中 的「不誠實意圖」定義模糊,導致檢控範圍過度擴張,被廣泛用於偷拍、網絡 言論、醫療券詐騙等案件,甚至單純使用手機傳遞訊息也可能被起訴,被批評 濫用,偏離立法初衷。 高等法院指出「取用電腦」與「使用電腦」不同。在協和小學試題外洩一案 中,法官指出,涉案教師僅用手機拍攝和傳送試題,未涉及非法入侵電腦系 統,不構成 161 條的罪行。法官強調,不應僅因行為涉及電腦就據此定罪,否 則可能侵害市民合理使用科技產品的權利。 本文分析,《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條例亟需修訂,以釐清適用範圍,避免 淪為「百搭控罪」條例。法律應明確區分「電腦犯罪」與「使用電腦的犯罪」, 並確保條文符合現代科技發展,並保障公民權利。 協和小學入學叩門試題外洩案,高等法院駁回律政司不服原判無罪裁定所進行的上訴, 令《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這條被批評為 「百搭控罪」的法例,再一次成為公眾討論的焦點。 面對電腦應用日趨普遍,以及網絡上的商業犯罪活動,港府於 1992 年向當時立法機關 提交《1992 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加強對電腦罪行的懲治,保障市民利益,本無可 厚非。 然而,其中包括修訂《刑事犯罪條例》,增補第 161 條,這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 取用電腦》,條文頗為含糊不清,如「不誠實意圖」等字眼,令法例所針對的罪行,範 圍寬濶而糢糊。何謂「不誠實取用電腦」?確實「可圈可點」,並且為日後控方以此條 例來控訴不同犯罪行為,留下爭辯空間。 反思與修正「百搭控罪」紕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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