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1 投資市場萬變 一些進行賣空的投資機構,殫盡心思去發現某家上市公司帳目有問題,接著發表研究報 告,最終令到這家公司帳目失實或造假的真相暴露出來。值得深思的是,這家公司帳目 失實或造假後,遭賣空者「發現」,失實或造假行為才暴露出來。若賣空的行為更為活 躍,上市企業被發現和遭揭發造假的風險便會升高,這樣一來,上市企業是否會對於帳 目造假的行為有所顧忌,從而減少造假,令投資者得到更大保障?這個命題,過去並無 學者進行實証分析,故而很值得探索,因為在企業上市數目不斷增加,而且也不排除當 中良莠不齊的情況下,研究的結果便很有意義。 對於賣空活動,過去的研究多著眼於賣空的數量和賣空行為的成因,然而決定賣空,當 中或牽涉很多不同因素,筆者不擬於本文詳論,只集中闡述賣空對企業帳目造假行為影 響的研究結果。 賣空受「差價標準」管制 為了保護小投資者的利益,維護市場穩定,美國於 1934 年通過了《證券交易法》,正 式引入了賣空交易機制,對賣空交易實施嚴格的管理。法案明確規定賣空交易必須符合 「差價標準」,即賣空的價格,必須高於前一次交易的成交價格,即存在正價差(plus tick);或賣空的價格可以等於上一筆成交的價格,但此價格必須高於再上一筆成交的交 易價格,即「零的正差價」(zero-plus tick)。換言之,賣空必須在股票價格處於上升 (uptick)的態勢下進行。 為了解這項「限價沽空機制」(uptick rule)會否因限制了股票格價的走勢,而可能會對 市場構成損害,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 2004 年 6 月實施的新規制 Regulation SHO,在其 Rule 202T 中,授權實施一項允許若干上市證券的賣空交易,不受「限價沽 空機制」約朿(即 Rule 10a-1)的試點計劃(pilot program),以期能了解「限價沽空 機制」對市場的影響。 豁免限價沽空測試後果 試驗計劃首先從羅素 3000 指數(Russell 3000 Index)3000 家公司中,隨機抽取其中 三分一,即 1000 家公司作為試點計劃的樣本企業。由 2005 年 5 月 2 日至 2007 年 8 月 6 日,這些納入試點計劃的公司,可以豁免「賣空價格計劃」的限制,包括在交易所上 市股票的「限價沽空」,以及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的「出價測試」(bid test),亦即只准 以高於最高買入價進行沽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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